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

发布时间:2014-09-16 11:05阅读:

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重点扶持主业突出、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发挥省市各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在增信、分险、促进银保合作等方面的再担保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担保机构进驻服务中心,为企业信用提供担保,共享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担保风险。
二、鼓励担保做大做强。国有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能力状况适时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并鼓励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增资入股。民营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国有资本、外资股权投入等方式扩充资本金。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引进有较强经营能力、资本实力的担保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基金等主体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兼并重组和新设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三、推进银保互利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加强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支持力度。
四、优化担保业务环境。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质)押物,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征信管理部门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征信信息,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法院对涉及担保机构债权追索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依法保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担保债务,加大担保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担保案件的执结率。
五、建立监管退出机制。监管部门要树立审慎监管理念,从日常管理入手,夯实基础工作,提高监管效能,防范风险于未然。要建立常态化的非现场监控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查处、纠正资本金不实、高风险投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机构,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临时性”整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经营许可证;对实力较弱或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低于正常水平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引导其采取可行措施做大做强,若长期业务不足或经营亏损,将劝其退出担保行业。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推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坚持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并重,加快形成一批富有层次、综合实用的担保人才队伍。
七、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拥有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担保年费率不高于3%,且当年度担保业务的60%以上是面向中小企业,按当年度对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新增担保额给予0.5%的补助,其中对列入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目录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补助标准提高至1%。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凡当年度获得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的,在地方财政补助金额中扣除省级补助金额的70%。进一步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纳入全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应对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的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协同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