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起执行!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新规定,这次不要你认为,而是我认为!

发布时间:2019-09-24 14:42阅读:

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

 

其中小编认为最大的亮点就是第十三条,涉及面广泛,变化也较大,这一次税务局就是这么刚!再也不是你认为,而是我认为!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下第十三条到底是什么内容?

 

 

 

 

政策原文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从9月20日开始,纳税人需要开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将被关闭,纳税税人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增值税蓝字发票的,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见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2、临时开票权限有期限,有效期24小时。

3、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供承诺书,但是实行备查制管理,备查资料如下:需备查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

4、未按上述规定擅自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

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

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因此,从9月20日起,不是你想开原增值税适用税率发票就能随便开具的,不要再对小编说是客户要求的,要多抵扣进项吧啦吧啦等一系列“理由”,我看有规则就挺好,一切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承诺书式样